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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

 关于许昌市电子商务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许昌市电子商务协会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许昌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 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 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工作会议;
  • 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 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 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 奖励优秀会员单位、个人和优秀管理人员;
  • 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协会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员单位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
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副会长、秘书长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副秘书长会费为1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为1000元/年;
企业会员单位、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六条  会员拒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费使用须经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十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许昌市商务局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提出报告,按程序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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